【案例】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执行案
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善意执行理念在涉民营企业执行中的司法价值
(上海金融法院)
【关 键 词】
民营企业 强制执行 善意执行 司法理念
【执行要点】
1、对以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理引入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有效评估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
2、要把握好强制执行的力度和节奏,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经营产生的负面效应;
3、坚持通过多元化纠纷化解,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线生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
被执行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
2018年9月6日,某证券公司向北京精诚公证处提出申请,就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业务协议》及所附《交易协议书》对某控股公司签发执行证书。2018年10月10日,北京精诚公证处向某证券公司签发了《执行证书》。因某控股公司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义务,2018年11月,某证券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控股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共计172,994,899.59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公证费等。
2018年11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控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某控股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启动了对被执行人某控股公司的财产调查程序。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某控股公司的主要财产为质押给某证券公司的股票,除此之外其他财产并不足以偿付本案债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某控股公司对案外人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权3亿元的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7日,金融法院依法冻结了该股权。鉴于标的证券数额巨大,若径行抛售标的证券,很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陷入更多债务诉讼。为慎重起见,案件承办人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和了解,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提出替代履行的可行方案。2018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与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达成增资框架协议,由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某控股公司进行增资,解决某控股公司的股票平仓风险。随后,经过多次沟通,某证券公司与某控股公司于2019年3月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保全某控股公司对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权前提下,由被执行人分两期履行还款义务,并附条件中止对质押股票的执行。
2019年3月上旬,某控股公司依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5000万元,4月16日,支付了剩余款项122,806,292.9元。至此,某证券公司与某控股公司之间的所有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某证券公司的申请,金融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某控股公司持有的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亿元股权的冻结,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评析】
一、本案径行采取强制执行的潜在风险分析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是金融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此类案件在执行中处置的主要标的物是被执行人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上市公司股票。由于质押的股票往往数量较大,直接通过抛售方式处置,很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乃至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以引起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陷入经营困境。在本案的执行中,直接冻结并拍卖处置某控股公司集团提供的质押股票,存在两个弊端:一是若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被执行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将被迫发布相关的公告,其他债权人很可能会要求提前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面临多重债务风险和诉讼风险,加剧恶化财务状况,被执行人的持续经营将出现重大的不确定性;二是若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在当前市场行情下,势必引起上市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影响市场稳定,一旦股价过低,即便抛售全部股票,也难以全部偿付申请人债权,反而不利于矛盾的妥善处理。
二、本案中善意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
在本案中,执行法官以善意执行理念为引导,创新执行方式,利用保全财产的替代执行,实现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影响的最小化。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作全面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在案外人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3亿元,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提供了一定保障,从而暂缓对巨额质押股票的执行,并为被执行人某控股公司集团寻找资金注入赢得必要时间。与此同时,引入第三方纾困资金,赋予民营企业“造血”的机会和能力。执行局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沟通,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最终,被执行人通过引入第三方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的资金注入,有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偿债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就债务履行问题与申请执行人某证券公司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两期履行了全部债务。通过引入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和经济形势的情况下,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采取全面调查,积极协调,保全代位,案外纾困的执行方法,既实现了执行目的,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为其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了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行案号:(2018)沪74执16号、(2018)沪74执17号
撰稿人:郑岗